“律师事务所参加投标,在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行标准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近日,山东一家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对此问题,业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司法局备案制);不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申请注册的,没有营业执照;不是社会团体,因为不是向民政局申请的证书;所以不是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一样,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类型中的特殊合伙,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企业标准,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实际采购中,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也有部分项目对其给予了扶持,对小微企业给予了价格扣除;法律服务的所属行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其他行业”来执行。
对此,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宜文认为,律师事务所从组织形式上更偏重于“合伙企业”。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多数情况下是合伙制,《律师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两种类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从财税标准来讲,是将合伙律师事务所划归合伙企业序列。
业内专家曹石林认为,律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律师事务所由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不属于企业,除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不享受中小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咨询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镇村企业处)——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企业?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的情况下,是否享受46号文的扶持政策?
“律师事务所由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就可以开展执业活动,其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企业,属于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故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镇村企业处)做出这样的回复。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对此也表示认同。
业界专业人士万玉涛指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之规定,可以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适用指南(第2版)》的解释,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既然不属于企业,就不能享受对于企业的扶持政策。当然,律师事务所有大小之分,众多中小律师事务所也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社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广大中小律师事务所不断壮大、健康发展。对中小律所的扶持也很有必要,但在现行制度调整之前,还不能直接享受46号文规定的扶持政策。”万玉涛补充说。